学会章程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学会概况 > 学会章程

宁波市测绘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NingBo Society for Surveying and Mapping),缩写为NBSSM。
第二条  宁波市测绘学会是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严谨、创新、求精、务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有关活动,提高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理论、实践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的进步;团结和组织行业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领导,接受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中国测绘学会和浙江省测绘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的普及活动,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二)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技考察活动等,促进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的开发、创新、推广和应用;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宣传工作,组织监督有关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引导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五)开展行业发展调研,掌握行业动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鉴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优和测绘地理信息监理等工作; 
    (七)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测绘工程和优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才,表彰优秀学术论文、优秀测绘工程、学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先进学会工作者;
    (八)出版《宁波测绘》期刊、印发论文集和其他有关文献资料;
    (九)举办测绘地理信息技能竞赛和定向越野比赛,并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技能选手;举办服务会员的相关活动;
    (十)承接行业信用评价、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各级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二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交纳会费;
    (三)具体条件: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1)具备技术职称或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管理、科研的工作者;
    (2)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者;
    2.团体会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宁波市测绘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2名本会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宁波市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管理实行年度更新制,具体由本会的秘书处负责。
会员退会分为申请退会和自动退会,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年满70周岁或不在宁波从事测绘相关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制定、调整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等线上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由学风正派,学术成就优秀、热心学会工作,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管理部门人员、专家、测绘相关单位行政或技术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产生:
    (一)由上届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新一届理事单位理事名额;
    (二)理事单位推荐本单位候选名单;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表决;
    (四)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五)届中理事更换:因工作变更或其它原因,届中理事需更换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专(兼)职工作人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向中国测绘学会和浙江省测绘学会推荐会员;
    (十)组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综合性学术年会;
    (十一)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职责:
    (一)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为学会的发展和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热情帮助和支持各机构的工作;
    (四)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至少2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采用其它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除二、六项以外条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要时可增设常务(专职)副秘书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学会的实际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学术上卓有成就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或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4年一届,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兼任,确因岗位等原因无法兼任的,须由理事长在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常务(专职)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三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一届任期。
第三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长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各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三)反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和会员的意见及要求,协助本会做好组织建设工作;
    (四)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请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8日宁波市测绘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